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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验收要求是什么?

072022/10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的要求,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的验收要求如下: (1)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 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的要求,项目竣工环保设施的验收要求如下:

1)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 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 收、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的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以下要求组织环保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 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 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 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 合同形式约定。

2) 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 查) 报告结论, 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 意见。存在问题的,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 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 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 排放之前,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申请排污许可证, 不得无证排污 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 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4)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公开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并对验收内容、 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5)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 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  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10.5.2 验收范围

1) 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 配套建成的治理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以及各项环保设施等;

2)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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